案情:2014年5月21日晚,邱某在宁化县一朋友家吃饭时喝了几杯四十多度的白酒,酒后其无证驾驶一辆二轮助力车沿省道307线回清流县,途经清流县碧林北路路段时,与驾驶面包车的黄某因交通问题产生纠纷,邱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邱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回派出所,当晚22时50分,民警在清流县医院对被告人邱某采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邱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6.80mg/100ml。 审理: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邱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行使,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到案后,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评析:在庭审中,被告人邱某悔恨不该酒后冲动,失去理智与人发生纠纷,更不该酒后无证驾车。本案提醒大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助力车也属两轮机动车类,酒后驾驶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另外,无证驾驶还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此时正处于夏天,不少市民喜欢夜间约上三五好友吃夜宵、喝啤酒、唱ktv,在此提醒大家夏天吃完宵夜后更要注意避免出现酒后驾车的情形,切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