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新闻网消息(林建章 林玲凤)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私营企业急剧增多,但是有些私企由于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尤其财务制度上存在漏洞,公司资金被部分素质不高的私企管理人员挪用的现象频繁发生。日前,由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在福安影响恶劣、造成福安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巨额财产流失的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经查:2002年5月间,洪某某(已判刑)准备和魏某某、任某某合股成立福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洪某某手头资金紧缺,就向被告人刘某某借款人民币430余万元,同时其保证推荐刘某某担任公司的出纳。该公司依法成立后,由任某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担任总经理,洪某某担任监事,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公司出纳,被告人刘某某根据公司的决定,将客户购房首付款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由于该房地产公司缺乏科学、严密的财务监管制度,公司的资金基本存在出纳刘某某的个人存折内,公司的入账、对账情况相当混乱,这就为被告人刘某某私自挪用公司巨额资金提供了可趁之机。2003年10月17日至2006年3月16日间,被告人刘某某为保证其借给洪某某的借款430多万元能得到偿还,便同洪某某商量,采取由洪某某不经公司审批擅自出具借条向公司借款的手段,共35次挪用存入刘某某个人银行帐户的公司账外资金共计人民币8431847.94元,造成公司巨额资金的流失。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该案警醒广大企业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也不能忘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通过科学的制度、规范的管理、严格的监督来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