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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优化金融服务防范信用风险若干意见

  8月11日,我市正式出台关于优化金融服务防范信用风险的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金融政策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信贷服务,防范信用风险,促进金融平稳运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优化企业信贷服务。具体包括增加企业信贷总量,积极创新贷款服务方式,提高不动产抵押价值,增加工业企业抵押贷款有效资产,设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其中设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方面,市级成立由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通过直接担保、分保等方式,承接经营不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优质客户、帮助在保优质客户从原有的担保责任中解脱,并在担保收费、代偿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予以优惠倾斜。

  有效防控信用风险。具体包括落实防控责任、强化风险预警、加快处置进程、加大处置企业闲置资产力度等。其中强化风险预警方面,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风险预警监测,建立欠息企业名单制度,每月5日前定期将上月利息逾期、不良贷款达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情况上报当地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对逾期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采取有效防范处置措施,由县级领导负责挂钩跟踪协调。

  化解担保链条风险。具体包括加强监管、分类指导、切断风险和慎用手段等。其中加强监管方面,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经贸委等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的经营监管,9月底前完成对参与高息放贷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

  妥善处置民间借贷。具体包括规范民间资本、及时协调处置、依法依规查处等。其中规范民间资本方面,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资本和企业需求顺畅衔接,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依法依规查处方面,严厉打击非法高利贷活动,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参与高利贷等非法借贷活动,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具体包括建立约谈制度、加大打击力度等。其中加大打击力度方面,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债权人要积极举报逃废债企业及企业主,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侦办力度,倒查企业及企业主3年内资金流向及资产过户情况,追查涉案资金流向,依法予以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具体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强化部门协调、强化责任落实等。其中强化部门协调方面,银监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银行机构发放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政策和协调事项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要加大问责查处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争取审批权限、争取核销指标,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化解金融信用风险。

  (李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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