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周某建等10名被告人,被沙县法院处以2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事情发生在一年多前。2012年12月21日起,被告人周某建、黄某贼等人在沙县虬江街道长红村鸭母道坑坑垅,租用陈某金的养猪场生产伪劣卷烟,并将生产好的伪劣卷烟运出。 周某木是这家工厂的“有功之臣”,他最早到达工厂,积极参与装修。机器开动后,他又参与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我的工作就是派工,根据订单安排,让他们生产假烟,品种和数量也是我来定。”周某木说。 黄某贼,也和他的名字一样,贼溜溜的。他也是第一批到达工厂,参与筹备和协助周某木管理生产。 养猪起家的陈某金在沙县有一个不错的养猪场。“远离住家,很少有人会来,又有路。我看见养猪挣钱慢,就把养猪场出租给他们。”陈某金还很卖力,负责为这个团伙购买日用品等。 工厂开建,当然少不了安保人员。周某德、周某水承担起重任,负责看门。他们将原养猪场外的铁门锁紧,人员休想进来,“如果发现有外来人员靠近,就通过遥控器按响报警铃,通知厂内人员。” 2012年12月27日零时许,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与沙县烟草专卖局联合行动,当场查获用于生产伪劣卷烟的卷烟机、接咀机、成品卷烟、烟丝等物品。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查获的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近47万元,已运出的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近140万元。设备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02万元。 对于这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周某建等10名被告人在一审中,互相推诿,避重就轻,但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惩罚。(骆志雄 林腾龙 谢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