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阿霞和阿明曾是一对夫妻,原居住在阿霞父亲名下的房里。两人离婚后,阿明却一直赖着不走。无奈之下,阿霞父亲将昔日女婿告上了法庭。 2000年7月,婚后的阿霞和阿明搬到了阿霞父亲名下的房屋居住。2013年4月24日,两人因故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阿明放弃并搬离该房产。不过,离婚后的阿明无稳定生活来源,生活极其困难,亦无其他住所,一直未从阿霞父亲的房屋搬离。 阿霞父亲认为,该房屋为其单位分配住房,且阿霞、阿明两人协议离婚时约定,离婚后阿明搬离该房屋。不过,阿明辩称,讼争房屋系其出资购买,虽登记在阿霞父亲名下,但实际上该房屋是阿霞、阿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他还支付了全部款项及所有装修费用。 湖里法院查明,阿霞、阿明离婚协议书约定:阿明放弃并搬离该房屋;阿霞父亲领取了该房屋土地房屋产权证,是该房屋所有人。对于阿明称其支付了讼争房产的全部房款一事,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湖里法院判决,阿明应于判决生效30日内搬离讼争房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