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见本报昨日a20版),个人隐私禁止“人肉”曝光,自媒体转载存在过错将担责,网站也可能构成侵权。这些方面的规定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记者从我市法院了解到,在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市已有类似的诉讼案件,判决结果体现的精神与此次的司法解释不谋而合。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 【曝光他人担责任】 案例1 付了8万元后车主失联,他怒而上网曝光车主信息 小池(化名)买了一辆二手车,付款后车主和车竟一同消失。于是,小池上网曝光车主的信息。今年1月份,车主把小池告上法院。 事情缘于2011年7月,小池把8万多元转账给阿然(化名),向阿然购买一辆二手车,双方签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一周内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阿然说,她因为忙未及时办理手续,小池就在网上发帖,称她是“无耻之女人”、“骗子”,还把她的电话、单位和照片等信息全部放在网上,导致身边的朋友对她产生误解,她也因此丢了工作。后来,车子交接了,帖子却没删除,阿然愤而选择起诉,要求小池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公证费等。 小池反驳说,自从签了协议后,他一个多月时间联系不上阿然,于是才上网发帖。帖子的内容都是事实,没有夸大和捏造。而且正是因为发帖,阿然才现身,车子得以交付。目前,网帖已删除。 小池还请来阿然的前男友出庭作证。阿然的前男友说,他和阿然交往时,曾把钱借给阿然,他要求阿然写欠条,不料阿然却换了联系方式,两人因此分手。 他偶然看到小池的帖子,遂与小池取得联系,帮助寻找阿然,最终通过故意刮擦阿然的车,才迫使阿然出现。 【判决】 赔偿车主精神抚慰金和公证费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池在网上发布的内容不仅公布了阿然的个人信息,还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在一定范围内对阿然的声誉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小池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通过在网络上披露个人信息、发起人肉搜索的方式要求阿然履行合同义务,且在取得所购车辆后长时间未删除,实属不当。最终,法院认定小池的行为构成对阿然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小池赔偿阿然精神抚慰金1000元,以及阿然为保留证据的公证费用2900元。 【被人曝光获赔偿】 案例2 前老板自曝与她有染,她被当“小三”遭殴打 2006年,丽丽大学毕业,进入陈永(化名)的公司上班。两年后,在陈永的介绍下,丽丽跳槽。然而,丽丽和陈永的关系还是令陈永的妻子起了疑心。自2012年5月起,丽丽就经常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称她是“小三”、“婊子”、“妓女”。后来,陈永在公司的qq群上透露了丽丽的个人信息,还表示自己与丽丽有染,说丽丽以怀孕为由向他索要20万元。随后,陈永的妻子带人到丽丽的单位,打砸她的办公室,丽丽因此受了伤。 在法庭上,丽丽否认和陈永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她认为陈永及其妻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她的名誉权,要求夫妻登报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2万余元、人身损害1300余元,以及10万元的精神损失。 但陈永说,因为他转账给丽丽20万元,在妻子质问,他才承认有婚外情。陈永和妻子都表示,qq群里发布的内容都是事实,能让身边的人认识到丽丽的另一面。丽丽解释说,20万元是投资回报,以及帮忙陈永打点关系时的花费。思明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陈永以借贷纠纷为由另案起诉丽丽,要求丽丽归还这笔20万元的款项,陈永的说辞前后不一致,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 前老板夫妻登报道歉 赔偿人身和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陈永夫妇散布对丽丽有损的内容,并且邀人到丽丽的办公场所围攻殴打,主观上有故意对丽丽进行名誉损害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陈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的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陈永夫妇应当停止侵害,在报刊上公开向丽丽道歉,并赔偿1300余元的人身损害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遭人诽谤没结果】 案例3 约女生喝杯咖啡 他在网上成了“惯犯” 和女生吃顿饭,隔天网上的帖子就指名道姓说他在柠檬水里“下药”,给他戴上“惯犯”的帽子,小俊觉得冤死了。 2011年9月,小俊和小芳(均化名)偶然结识,之后相约到一家咖啡厅。小芳喝了杯柠檬水就借口离开了。次日,两个知名论坛上就出现了题名为《厦门惯犯!!!为了保障您的人身安全,女生们请务必引起重视》的帖子,公布了小俊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称小俊在柠檬水里“下药”。小俊说,他因此接到莫名的骚扰电话,同学和同事对他产生了负面的看法,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小俊认为,不仅小芳应承担责任,两家网站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应连带赔偿。 但小芳说,论坛的注册用户并不是她,她只是回家后向朋友谈论了当天的情形,也并未指使他人发帖。另外,帖子里所说的都是事实,目的是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注意防范。 两家网站则表示,该帖的内容与时政、色情无关,任何一家网站的系统均无法识别其侵权,而且在收到小俊的举报后已经及时删除了帖子,已经尽到网络运营商应有的义务。 【判决】 发帖人难以确定 网站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小俊并无犯罪记录,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柠檬水中“下药”,因此网帖内容明显属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构成对原告的诽谤,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但真正的侵权人是谁呢 法院认为,小俊依据网帖的内容推断小芳是发帖人,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证据,而小芳抗辩的理由也存在合理性,在两个网名的使用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宜做推定。另一方面,两家网站作为专业性论坛网站运营商,每天都有大量的网帖要发布,要求其管理人员对每篇网帖的真实性和是否违法进行一一审查,显然不尽合理。同时,网站管理者仅有对网帖进行一般性审查的义务,本案中的网帖未有明显禁止性语言,通过了网站文字过滤系统得以发布,并且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屏蔽、删除,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直接侵权。 【记者调查】 网站所谓“及时删除” 没有具体量化 昨日,记者登录厦门小鱼网、厦门小猪网、猫扑、天涯等多个网络论坛,发现这些网站均有相关的法律声明,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已经意识到其中可能发生的侵权问题和法律风险,因此做了详细的规定。除了禁止发布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中伤等信息,还承诺发现用户侵害他人的事实后,将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及时删除,并提供了相应的举报方式。 法官告诉记者,大型网站论坛每日的帖子量多得令人难以想象,带有明显辱骂的语言可能会被系统过滤掉,但大量的内容仍需人工进行筛查,对“及时”的概念法律上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记者发现,目前有的网站规定为3个工作日内,有的则没有具体量化。 【司法解释】 公开哪些信息 属于侵犯隐私 根据新实施的司法解释,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该项条款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合法公开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