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2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子正/文 邓若胥/图)一对恋人闹分手,女子跑到男友家中,喝下一瓶农药。在这种情况下,男友要不要为她的死担责 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索赔官司。对此,法官说,如果放任他人自杀,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恋人分手 引发自杀 据自杀者陈小姐的父母说,他们的女儿和小林是恋人,2011年10月1日两人发生争吵。第二天,陈小姐来到位于海沧区兴港花园的林家。这一次,两个恋人再次发生争吵。随后,陈小姐在林家当场喝下农药自杀。 小林说,争吵的原因和分手有关。“10月1日晚上,我们一家人在搬家,陈小姐叫我出去玩,我说要搬家没空,她就吵着要跟我分手。” 据小林回忆,第二天下午1点多,陈小姐主动来到他家,当时情绪很低落,找小林妈妈谈了几句。 下午1点25分,陈小姐从包里拿出一瓶农药,喝了下去。小林看到想要上前阻止,但已经来不及了。 “我们看到她喝农药,立即拨打120,120没有立即赶到,我们就自己送她到医院。”小林说。 闹上法庭 索赔34万 小林认为,陈小姐是自杀,责任在她自己。对此,小林一家已经尽到救助义务,没有法律责任。 但是,陈小姐的父母质疑说,小林一家人送医院太晚,可能导致他们的女儿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因此,林家人需要承担50%的责任。也就是说,需要支付34万多元的赔偿金给陈家。 林家人答辩说,事发后他们15分钟左右就将陈小姐送到了医院。而且,退一步说,若陈小姐喝农药后,林家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法律上没有规定林家人对陈小姐的自杀行为应尽到救助义务,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林爸爸还说,按照厦门的风俗,小林抱着陈小姐的灵位在村里走一圈,已经尽到人道主义的义务。 近日,经法官调解,两家人达成调解协议,林家人答应支付4万元补偿款给陈小姐的父母。 两起自杀 不同结果 因分手引发的自杀案件,并不少见。 陈小姐自杀案,已经是海沧区法院近来受理的第二起此类案件。此前,自杀的是22岁的女子小英(化名),她遭到男友抛弃后,凌晨6点跑到男友家中,从6楼跳下。 但是,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相同。小英一案,法官判决认为其男友一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放任他人自杀,没有及时救助,存在一定过失,判决要求其男友一家赔偿22万元。 而陈小姐自杀一案,法官却认为,林家人已经尽到积极的救助义务。因此,只能在调解时,建议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该案经过法官数次主持调解,最终,林家得到了陈家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律师说法 面对自杀,不救要赔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在这类案件中,关键在于旁观者对死者是否尽到救助义务。 林敏辉认为,当一方自杀时,在场的另一方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应在第一时间送医院,或者向120求助。 如果被告“该救不救”,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导致自杀者“生存机会减少”,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