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王女士曾向丈夫林先生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离婚时,林先生要求她返还这笔钱,遭拒后,双方打起官司。究竟这笔钱要不要还呢 近日,长乐市法院给出说法:王女士应返还借款金额的一半。 1995年10月,林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 2001年2月,王女士向林先生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2004年4月,王女士与林先生离婚。 离婚后,林先生要求王女士还款。遭拒后,林先生于今年3月诉诸法律,要求对方还款。 王女士辩称: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支出,并非民间借贷,因此她无需返还。 长乐市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特别约定时,夫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应推定该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此非共同财产而系个人财产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林先生未能就此举证,故应认定王女士所借的4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另一方,并要求其出具书面借条,应推定借款方系将此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否则一方无需要求另一方出具借条。由于王女士未能就该借款不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进行举证,因此可认定其借款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王女士向林先生借款,并未约定如何还款、还款金额等,根据公平原则,王女士应还给林先生借款金额的一半,即2万元。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刘志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