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说,这宝马外观是2014年款,但内里基本是2013款的
n海都记者 肖和勇 戴江海 见习记者 吴芳 文/图 海都讯 南靖夫妻王先生和陈女士,相中了华晨宝马一款时尚型小车,便委托朋友在漳州雄发车行龙文店买车。可宝马开了约1个月后,夫妻俩才发现,车是去年款,不是他们中意的2014款。 问题出在哪 昨天,海都记者走访发现,漳州雄发车行人士及代购的杨先生就是否明确要“2014款”这一环节上,各执一词。王先生夫妻要求换车,但车行坚称“不可能”。目前,龙文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介入协调。律师说,出了这样的事,双方都有一定责任。 【闹心】 新车开了1个月 发现不是中意款 前日,南靖夫妻王先生和陈女士说,他们看中华晨宝马x1、2014款sdrivel8i时尚型白色小车。9月4日,他们委托好友杨先生,在漳州雄发车行龙文店,订了这款小车。这车,花了24.5万元。 王先生说,9月23日提车后,这车一直是妻子在用,他是在10月21日这天才发现了异常:外观部分是2014款,其他内里部分则多为2013款。 10月24日,王先生夫妇找到雄发车行,要求换回相应的2014款轿车。但车行告诉他们,这一要求难以接受,只能给予适当赔偿。 而海都记者通过发票上的厂牌型号也查实,这车确实是2013款的。 【探因】 协议书未写清楚 订车双方存误解 昨天,漳州雄发车行龙文店总经理蔡先生、销售经理韩女士,以及帮王先生夫妻订车的杨先生说起这事。 蔡先生说,订车的杨先生是他的好友,当初杨先生只跟他讲,要一部宝马x1系轿车,没有提到具体款型。9月4日,杨先生领着王先生的亲戚小卢,到雄发车行龙文店,跟销售经理韩女士订了车。这车,是用小卢的身份信息买下的,最终归陈女士使用。 “我记得,我跟她讲明,要2014款的车。”杨先生说。 但这一说法,被销售经理韩女士否定。韩女士承认,他们提供的车确实是2013款,但这车是2014年年初出产的。韩女士坚称,当天,杨先生只跟她提到,“要2014年产的,不要库存的”。不过,下单之前,并未向杨先生求证车型是否为“2014款”。而这份协议书,是韩女士书写的,经双方签字确认。 前晚,海都记者从王先生夫妻提供的购车协议书上看到,车辆型号只写着“x1 18i 时尚型”字样,确实没有注明是“2014款”。 【处理】 车行称无法换车 12315今再调解 10月24日,龙文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受理此案。 昨天下午,该服务台工作人员张女士说,这事最大的争议,在于双方订车时是否说明是“2014款”。目前,由于协议书上确实没有写明这一关键信息,属“标的物不明确”,双方又各执一词,这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24日当天,由于双方诉求分歧太大,调解工作没有任何进展。今天下午,将召集双方再作调解。 “调解不成的话,我们会走法律途径来维权。”陈女士说。 □提醒 购买小车 看清条款写明具体事宜 昨天下午,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王海健律师说,发生这事,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车行在销售时,没有尽到详细告知消费者相关车辆信息的义务,如没有问清楚消费者具体诉求,存在一定的工作失误。 而消费者在购车时,没有及时检查购车协议书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及时找出错误,加之后来验车时也没及时提出异议,其行为本身可以认为是对既定事实的默认。 昨天下午,王律师和龙文区12315服务台张女士,就消费者购车一事,都提出了建议。 双方在签订买卖协议时,首先应看清各项条款,写明具体事宜。如,车辆的名称、款型等,一定要写完整准确;验车时,双方人员都要到场,要对车况和相关配置仔细核对,证实无误后方可签字交车;如果发现所购得产品型号、质量不符等问题,正常情况应及时在7天内提出反对异议,确保自身权益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