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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拆迁困难补贴费取为己有是领奖金还是侵占行为?

  案情:张某于1994年4月26日起任我市某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同年10月31日,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该居委会某路段进行旧城改造时与该居委会签订拆迁协议书,规定居委会必须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尽量按规定期限完成拆迁,而该公司必须付给居委会劳务费、误工费人民币30万元,另付拆迁困难补贴费5万元左右。之后张某认为该拆迁困难补贴费太少而要求提高到1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表示同意并把拆迁困难补贴费人民币10万元以张某的名字存入信用社,并叫其以居委会的名义开具1张收条。后因该房地产公司财务不能以收条入账,遂要求张某开具拆迁户拆迁补贴费收据。张某就私刻1枚假冒拆迁户的私章,并伪造1张收取拆迁补贴费人民币6万元的收据,另找1名拆迁户开具一张收取拆迁补贴费人民币4万元的收据(该钱款没有给拆迁户),将两张收据交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某则到信用社取出该10万元拆迁困难补贴费并将其中的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判决:本案经过一、二审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该居委会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房地产公司开展拆迁工作中,采用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单位集体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而被告人张某则认为,其收受的5万元只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让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答应给其的现金奖励,依法应对其宣告无罪。
  法律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正确区分该10万元系给予被告人张某的个人奖励抑或作为拆迁困难补贴费的集体财产。首先,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与该居委会(乙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乙方必须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尽量按甲方拆迁细节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阶段应做的工作。乙方在此阶段遇到困难,在10万元以内给予拆迁困难补贴。该协议证实协议的双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居委会,而非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人张某个人,并无约定对被告人张某的个人奖励机制。其次,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陈某证言证实,该10万元是付给居委会,作为居委会在协助拆迁过程中为解决可能遇到的一些“困难户”(包括经济较困难,或认为拆迁补偿金额太低的家庭)问题而给予的额外补助。故无论该10万元最后是否实际补偿给“困难户”,其也改变不了该10万元属居委会集体财产的性质,更非被告人张某辩称的系房地产开发公司给其的个人现金奖励。故被告人张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属于集体财产的10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警示: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期,面临着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农民、居民的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等离不开各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协助,这其中极易滋生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的问题。基层干部若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总之,“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廉洁自律作为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必须始终警醒。 田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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