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长泰坂里乡抢鱼事件三人被拘留 追赃挽损已开展

事件受到相关部门重视后,老人终于有胃口吃饭了

  闽南网11月12日讯 11月7日,漳州长泰坂里乡丹岩村黄西坑水库,八旬老人养了两年的鱼,一夜之间遭到近百名村民哄抢。事件经本报报道后,一时引起关注,引发舆论热点(详见本报连日报道)。

  事件发生后,漳州市委、市政府,长泰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责成长泰县公安局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昨日,长泰县公安局对外发布通稿称,目前已有3名参与哄抢的村民被行政拘留,相关调查工作还在进行,为受害者追赃挽损工作也在积极开展中。

  事发水库所在的丹岩村,村党支部书记杨丁山称,该事件让本村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对于水库后续承包问题,将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进展】

  长泰公安称将依法严肃查处 并发布了初步调查结果

  昨日,长泰县公安局政委杨波称,对于该事件,长泰县公安局态度十分明确,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同时,长泰县公安局还对外发布初步调查结果。通稿称,今年上半年,因水库大坝存在安全隐患,长泰县坂里乡政府决定修建加固水库,并于今年6月发文通知水库养殖承包人配合施工、停止养殖。为此,水库承包人李某一家于10月23日开始大规模捕鱼作业,至11月7日捕鱼作业已持续半个月,共计捕鱼约2.64万余斤。

  捕鱼期间,因水库排水,部分鱼儿随水流从排水口游出,有些村民趁机到水库排水口附近捞鱼。排水口下方有鱼可捞的消息,在附近村庄传播开来,许多村民不断前往水库围观,有的跃跃欲试,准备下水捕鱼。11月6日下午及7日上午,民警也曾接到李某打的有关村民抢、捕鱼的报警,均及时出警劝止了个别村民的行为。丹岩村“两委”也到场维持秩序,当时没有发生哄抢和私自下水捕鱼等情况。

  11月7日中午,水库施工方开闸排水,将水库存水排尽。施工排水后,水库水位降低,库底的鱼露出水面乱跳,又引起大量村民围观,其中有数十个村民下水库捕鱼,场面较为混乱。直到当晚李某报警时,村民的“抢鱼”行为还在时断时续地进行。

  警方传唤丹岩村10名村民 依法行政拘留了3人

  抢鱼事件发生后,漳州市委、市政府,长泰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责成长泰县公安局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随即,长泰县公安局抽调刑侦大队、坂里乡派出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至昨日凌晨3时许,调查组民警依法对7名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并传唤了丹岩村杨某方、杨某金、陈某全等10名村民,先后制作询问笔录18份。在此前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昨日下午,长泰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对参与抢鱼情节比较严重的村民杨某美(女)、杨某伟、杨某鲍三人执行行政拘留。

  经查,村民杨某美和杨某伟于事发的7日13时许,率先冲下水库捕鱼,导致其他村民紧跟其后抢捕鱼。村民杨某鲍则于7日白天长时间持续地参与抢鱼,当晚又去偷鱼,情节较为严重。

  目前相关调查工作还在进行,为受害者追赃挽损工作也在积极开展中。

  【后续】

  村委将开村民代表大会 讨论水库是否继续外包

  “没想到这个事件,让丹岩村一下子出名了,全国轰动。”昨天下午,长泰坂里乡丹岩村党支部书记杨丁山说,水库遭遇哄抢后,不仅给坂里乡带来了严重影响,也给村支部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为此,村支部也专门召开会议讨论。

  “村民的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杨丁山说,因为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为薄弱,导致了此次哄抢事件的发生。目前,将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村里也将加强法制宣传。另外,考虑到该水库的主要功能是灌溉及发电,村里将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水库是否继续承包养鱼。

  昨天下午,海都记者再次来到黄西坑水库旁。水库上已不见村民继续捕捞,水库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李家已提出申诉 希望相关部门促成合理赔偿

  可是,自水库遭到村民哄抢后,李志昂夫妇俩连续4天茶饭不思。昨天下午3时许,得知事态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将严格依法查处时,两位老人才松了口气。“只要政府能够公平公正,我们就安心。”李志昂称。

  据李志昂介绍,当时承包下水库后,先后投资了10多万元用于购买鱼苗。“我们采取生态养殖,在水库投放了近10个鱼种,形成一个生物链。”11月1日捞鱼的时候,按照专业师傅的建议,主要先捕捞较为廉价的红鲢,“而剩下较为昂贵的是鲈鱼”。

  对于损失金额,李志昂的儿子李章算了一笔账。他称,根据专业师傅估算,当时水库鱼至少还有一万多斤,其中鲈鱼有三四千斤。此外,还有青鱼、草鱼等数千斤。“我们鲈鱼每斤对外销售50元/斤,因此损失达20来万元。”海都记者随后走访了漳州江东几家鲈鱼馆,获悉目前水库养的生态淡水鲈鱼,市面收购价约为50元/斤,其他鱼每斤10到20元不等。但如果不是生态养殖的鱼,价格则相对便宜点。

  “我们已经向长泰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李章称,自己承包水库养鱼,均是通过合法的手续,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但村民肆无忌惮地哄抢,父母辛苦劳动的成果遭到破坏,让人难以接受,“希望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此案,促成合理的赔偿”。(海都记者 苏禹成 梁政 文/图)

  不妨把“抢鱼”案

  办成法治公开课

  从报道字面上看,这是一起典型的“聚众哄抢”事件,它具备构成“聚众哄抢罪”的基本要件。但是,在报警之后,当地派出所出动3名警察到现场,却没有按犯罪状况处置。如果仅仅是“人数悬殊”之类的理由,根本说不过去。因为依现在的通讯水平,请求援兵,决非一件难事。而他们没有请求支援的原因,也许与事后网上流传的“水库中的鱼存在合同纠纷”之类的原因有关。这个传闻不管其真实性如何,但它客观上起到了混淆处置者视线的作用,使他们将“侵害”看成了“纠纷”,再加上“参与者众”,而降低了处置等级。

  事实上,这类事情绝不是孤例。在处置类似的群体性事件的时候,现场处置者往往会因为各种事件以外的原因,而忽视了法律的涵义,在情理和法理之间寻找平衡,甚至妥协,这固然有基层工作的特殊性原因,但很容易将是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变得模棱两可,甚至埋下更深的隐患。

  以此次抢鱼事件为例,有几个法律概念是不容忽视的:一、老人的渔场是否存在承包合同纠纷,与村民哄抢,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完全不搭界的两件事。老人该搬迁还是该补付承包款,自有法律裁决并执行。任何避开法律自行哄抢的,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二、村民们即使百人之众甚至更多,也无法改变此事件是一起哄抢事件的性质。一些基层执法机关,往往在“责众”与“从众”之间,本能地做“影响最小”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往往就会出现被侵害者因为人少言轻,眼睁睁地看着利益被侵害而无力反抗。本应该站在他们一方的执法者,却选择了息事宁人,这显然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平等,不能因为双方人数或势力的差异,而发生偏差。

  这一起小小的抢鱼事件,既显现出民间契约精神的缺失,也显示基层执法机关临场处置原则的暧昧,还显示出围观跟评的网友们并不太清晰的法律意识,这些,都是依法治国进程中一个个看似不起眼,却影响深远的绊脚石,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以法治的精神,抽丝剥茧查清事件真相,还受侵害者以公道。此举,不仅能维护法律公平,还可以为更多的人上一场生动的普法公开课。(摘自《华商报》)(评论 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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