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遭遇人身伤害后,人们常采用私下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通常写明侵权人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受害人不能再追究侵权人的其他责任,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事实真能达到“一次性赔偿,今后两不相欠”效果吗 一般情况下,“一次性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并非“一锤子买卖”,当有关法律情形出现时,这种私了协议完全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归于无效。 重大误解:“一次性赔偿协议”可撤销 【案例】2011年4月19日,步行中的钱新被孙恢驾驶的轿车刮倒在地,当时手脚青紫仅有蹭破伤,貌似伤情不重。孙恢陪钱新到医院进行了外伤处理,双方达成“一次性支付钱新医药费1000元,今后两不相欠”的协议。10天后,钱新经拍片发现膝盖骨当时轻度骨折,遂住院治疗,并要求孙恢承担治疗膝盖骨伤害的医药费。孙恢以双方已经签订“一次性协议”为由拒绝。 【析法】孙恢应当对钱新的膝盖骨伤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因撤销权的行使归于无效。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内容等有错误认识,使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意思相悖,造成自己较大损失的行为。钱新由于对自己的伤情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该仅支付1000元的“一次性协议”,因此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一次性赔偿协议”可变更 【案例】农民工王环受雇于萧过房在其建筑队干杂工。2012年4月12 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发安全帽,被未安装安全网的基建工程六楼掸落的砖块砸伤进了医院,共花费医疗费8000元。事发后,萧过房拟制了一份“一次性补偿王环10000元(含医药费),以后出现任何事项,对建筑队和其他人无责任”的协议。事后,王环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为此,王环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建筑队赔偿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等。 【析法】本案协议构成显失公平,建筑队方应当赔偿王环的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等。显失公平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确保安全施工和雇工安全是雇主的法定义务,该基建工程既未安装安全网,又不给工人配发安全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建筑队方具有重大过错。王环受伤后,按照《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但协议仅承担了王环10000元所谓补偿费(其中包含8000元医药费),对作为安置残疾者日后生活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却企图以2000元“买断”,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而且显失公平。 病情变化:受害人发生新病情可再行追偿 【案例】2012年2月6日元宵节这天,骑自行车的李朝奎与周里村的农用车相撞发生车祸,经过交警责任认定,为周里村负全部责任。因当时只是右腿小腿骨骨折,为获得及时治疗,在交警的主持下,他和肇事车主达成赔偿协议,由周里村一次性赔偿医疗费3万元,李朝奎不再要求赔偿。时至5月,李朝奎的伤情恶化,需要进行截肢,原来约定的3万元医疗费已经远远不够,于是他要求车主继续赔偿,但遭到拒绝。 【析法】周里村应当承担李朝奎的继续治疗费用。的确,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赔偿3万元的协议,也注明了“受害人不得再提出任何要求”。这种约定只是针对协议签订时受害人的病情,并不能针对日后产生的变化。现在受害人李朝奎的病情发生了新的变化,并且新病情和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可以继续追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继续对侵权行为中产生的“后遗症”进行追偿,如果出现这种情形,“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陈 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