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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老公赠情人购房款 妻子怒上法庭要求返还

本网讯(记者 罗培新)林清与情人陈英保持了14年的情人关系,期间赠送22万元给陈英买房。林清的妻子杨丽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丈夫和陈英告上法庭,要求陈英返还林清所赠的购房款。7月23日,芗城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林清与陈英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陈英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丽人民币22万元。

  1986年12月20日,杨丽与林清登记结婚。1998年林清与陈英认识,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于2009年6月产下一女,之后情人关系持续至今。包养期间,林清背着杨丽多次赠与陈英款项,其中2011年3月13日林清共计汇款22万元给陈英用于购房之用。

  今年得知事情的原委后,杨丽将林清和陈英一同告上法庭,称丈夫林清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陈英,不但不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且违背社会公德,因而是无效的,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判令陈英返还全部财产,并连带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

  对此,陈英则认为,林清与自己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双方系正常的经济往来, 实际上是自己长期从他人处以较低的利息借入款项,再以更高利息借给林清,以赚取利息差。陈英还说,在赠与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完毕后,只要赠与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杨丽主张赠与无效无法律依据。

  不过,令陈英没有想到的是,林清也辩称,杨丽的所有诉称都是事实,陈英的答辩与事实不符。

  那么,到底林清有无权利单方赠与,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在听取三方陈述辩论后,判决被告陈英、林清之间关于22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陈英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丽人民币22万元。经办法官认为,杨丽与林清系合法夫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林清未经共有权人的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陈英,杨丽又未对其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陈英受让财产时并非善意,因此林清与陈英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杨丽诉请陈英返还赠与财产,合法有据。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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