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海西晨报讯(记者 张尚初 通讯员 集法宣)为了找到一份工作,已过退休年龄的老伯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结果在工作中猝死,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几年前,已过退休年龄的张某为顺利就业,冒用比他小9岁的亲属刘某的身份证来厦务工。2012年底,张某与厦门某服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清洁工作。工作半年后的一天,张某突然猝死在洗手间,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排除了他杀可能。事发后,服装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家属5万元。但是,张某的家属主张张某系过劳致死,服装公司除已支付5万元外,还应赔偿83万元。双方争执不下,张某家属将服装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张某虽冒用刘某身份在服装公司工作,但不能否认其与服装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雇员受到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基于张某已过退休年龄,却仍谎报年龄受雇于服装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猝死发生后其家属拒绝尸检,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服装公司对张某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酌定服装公司负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2万余元。 法官提醒,当前,已过退休年龄仍然受雇或返聘的情况普遍存在,但个体应视自身健康状况而做谨慎考虑,同时在受雇时应提供真实身份,选择适合的工作,否则出现伤害事故,法律难以给“造假者”以周全保护。用工单位也应完善安全设施,既是为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