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通讯员 杨炳坤 杨亚雅 记者 赖雅红)2014年12月30日,经漳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蔡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2月,蔡某明在一次聚会遇到了初中同学李某,得知李某工作不顺,蔡某明便向李某谎称自己是国土局中层干部,可以找领导帮忙安排李某到国土局当司机,后以找关系需要费用为由向李某骗取了8000元。后蔡某明又以帮李某妻子找工作等借口先后四次向李某骗得58700元。 李某见蔡某明对请托事项没有办成,并打听到蔡某明并非国土局干部,才得知被骗,便先后到漳浦公安局报案。2014年6月24日,蔡某明在厦门被警方抓获归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