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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股东拿自己公司钱私用 不懂已触犯法律

  闽南网8月3日讯 股东以为自己出钱办公司,就能拿公司的钱私用,却不知已经违法。7月份年检结束后,芗城区工商局共立案查处企业股东抽逃出资违法案件6起,总案值84.8万元。

  2011年10月31日,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徐某,从公司现金中抽出25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及其他私人用品。为隐瞒抽出资本的事实,他指示公司会计将该笔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入公司账册。今年7月企业年检时,工商人员从企业的季度报表中查出问题。至案发止,该笔款项仍未归还公司。

  芗城区法制股股长李天智表示,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在检查中,不少案件是股东抽逃公司资金,给自己购买私人物件。办案中,不少股东不懂什么是抽逃出资,认为公司自己有份,用公司的钱给自己买点东西并没什么,不知道这已经触犯法律。

  【说法】

  股东私用公司资金属于欺诈

  办案人员介绍,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或验资之后,以虚假的名义挪走公司资金,或私自将公司的资金转入自己名下。这样一来,相当于没有出资,属于欺诈。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不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影响社会安定。在现实生活中,因抽逃出资而导致公司财产亏空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予以禁止。

  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黄颖 通讯员 黄静燕 苏红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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