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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国资公司原副经理向外借款上千万被判14年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通讯员王光忠连丽)连江县国资公司原副经理吴某秀,未经批准向外借款上千万元被判刑十四年。近日福州市检察院公布此案详情。

  1999年,连江县政府设立连江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规定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县内民营企业可以有偿向该公司借资金用于生产、周转。但是,2012年7月,连江县审计局在审计时,发现该县国资营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借款300万元给福建明岛开发有限公司。明岛公司人员听到风声,迅速将300万元借款归还。连江县检察院经初查,发现连江县国资公司原副经理的吴某秀存在挪用公款嫌疑。

  据查,吴某秀60岁,有丰富的财务、资金管理、账目制作经验,是连江县财政口的老专家。在吴某秀到案时,侦查人员也控制了明岛公司董事长姚某明。经同步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承认300万元借款事实。

  此外,侦查人员还获知,2012年明岛公司3次未经审批从国资公司借款610万元。姚某明交代,他通过请托吴某秀,3次借得610万元公款,给了吴某秀2.5万元,另有59万元已约定而尚未支付。吴某秀在事实面前也只能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国资公司10多年账目时,侦查人员发现吴某秀多次未经审批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经查明,吴某秀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明岛公司、福州博达箱包公司等企业达914.8万元,造成损失达175万元,受贿61.5万元,贪污3万元。此外,侦查人员发现连江县原财政局科长、国资公司会计陈某榕存在滥用职权情况,并立案侦查。

  最终,吴某秀因犯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等被判刑十四年。陈某榕犯滥用职权罪,姚某明犯行贿罪,两人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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