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猪,仍叫人处理加工,想要拿到市场上销售。1月25日,经邵武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梅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12月9日上午,梅某接到蔡某电话,让其帮忙处理一头死猪,梅某明知该猪死因不明,本应作无害化处理,却仍将死猪运至邵武市城郊镇莲塘村附近的一个排洪涵洞内,叫傅某、梅某云到该涵洞内帮忙屠宰,拿到市场上销售。当日傅某、梅某云在涵洞内屠宰时,被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扣死因不名猪肉90余公斤,以及猪内脏、屠宰工具等。2014年8月19日,梅某被抓捕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人梅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并将扣押的死因不明猪肉、猪内脏及屠宰工具予以销毁。 (林九珍 张元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