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没事你走吧”新碰瓷? 提醒:要有收集证据意识

什么情况算“逃逸” 

第101条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不是就完全符合该消息所描述的情况呢 我们首先来看看“逃逸”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定义为,具备“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和以下情况之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微信朋友圈中所流传的情况并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自然也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的认定。

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肇事逃逸的构成,要即主观上明知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且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有脱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警工作人员说:“有些人发生事故后,可能有离开现场的行为,比如为了避免被受害人家属伤害而离开现场,但能够主动报警或投案,因其主观上并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不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还有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浑然不知而未停车,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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