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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女生跳楼事件 围观起哄者触犯了什么法律底线?

围观杀人该当何罪?在限行刑法体系下完全可以解释为故意杀人罪。

包括我国在内的多国法律观念都认为,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任何人都不得予以剥夺,包括每个人都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这一点也在刑法条文中得到体现: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规定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而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是“故意杀的”,即故意杀人罪并没有将杀人对象限定为他人,因此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包含自己的。

也就是说,自杀行为严格意义上也是犯罪行为,只不过自杀者已死便没有了惩罚意义,自杀未遂者在司法实践中也被认为不值得遭受刑罚。换句话说,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构成犯罪,只是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不遭受刑罚处罚。

正因为上述原因,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普遍认为帮助自杀构成犯罪,是自杀者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这里的帮助行为,既包括物理性帮助,也包括精神性帮助,像本案中围观者的起哄行为完全属于精神性帮助,因为其在客观上加强了自杀者自杀的决意,促进了自杀者的自杀进程。另一方面,从他们发出的诸如“快跳啊”、“怎么还不跳”等言论,也足以认定他们希望或者放任女孩自杀,因此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围观杀人,该当故意杀人罪(帮助犯)

可能有朋友会问,自杀者都不会遭到刑罚,自杀者的帮助犯会遭到刑罚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的共犯处罚原则,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是否遭受刑罚应当单独认定,自杀者不受刑罚,不意味着自杀者的帮助犯也不受罚。

因此,支持公安机关对围观起哄最厉害的几个人启动刑事追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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