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扫一扫,添加微信关注,就可获得最新的购物信息,这就是“朋友圈”带来的便利。继“全民淘宝”掀起网购浪潮后,如今,微信又催生了以移动互联网为平台的新消费方式。不过记者从厦门工商部门了解到,有关微信“朋友圈”购物买到假货或瑕疵商品,却难以退款的投诉不时发生。然而根据新《消法》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如此一来,消费者通过微信购买商品可能面临比网购更大的风险。 1 “朋友圈”开启微信营销模式 “敬请关注本店的微信公众平台,将会有最新的商品动态分享!”对经常玩微信朋友圈的人来说,对这样的广告语应该不会陌生。在厦门,也有越来越多“微”店主开始通过微信开展促销活动。 “微信可以随时语音,也可以发图片,比较方便。”在湖滨北路特贸站旁边一家女性服饰店里,老板兰小姐说,如今她的店铺微信已有上百人关注,每逢新货上市或打折促销,她都会第一时间把相关信息发布到微信朋友圈上,为此生意也红火了不少。 和兰小姐一样,时下不少实体小店纷纷以微信作为载体,消费者可借助链接拍下商品付款,也有部分卖家要求买家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的方式付款。 2 微信叫卖“一折” 买来才知是假货 尽管微信消费已开始流行,但不少消费者对付款问题、商品质量问题仍然心存一定的担忧,当然也有不少人已经为此吃了亏。 去年8月29日,吴先生在厦门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微信平台上看到“天梭”手表“原价6880元,现打一折,售价688元”的广告,心动之下便购买了一款正在促销的“天梭”手表。8月31日收到手表后,才戴了几天,手表就出现故障,吴先生把表送至天梭专柜维修,专柜人员查看后说,这块手表是假冒商品。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调查发现,吴先生是通过该公司官方微信上的链接向手表销售商购买的,但该公司居然无法提供销售商的具体信息。工商人员指出,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该公司同意退货。 相比之下,陈小姐的运气要差得多。去年9月5日,她通过某化妆品店的微信平台,花135元买了一对假睫毛。尽管是先与商家通过图片确认款式后,才让对方发货,但陈小姐收到货后发现,实物并非她想要的款式。她要求卖家退货,但遭到拒绝。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因该店已转让,联系不上经营者而不得不终止调解。 3 微信营销监管存在困难 “微信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其中的商品宣传、消费模式和其他网购一样,但消费纠纷的处理难度更大。”昨天,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这位工作人员说,微信是一种虚拟网络社交方式,好友一般是通过qq号、手机号等添加的,一般情况下无法确定经营者真实身份,所以目前微信营销监管存在困难。一旦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出现质量问题或拒绝履约等纠纷,除非销售方明示固定经营场所,否则消费维权将出现无源追溯的困局,往往无法介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