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民间互助会”的形式,组织民间标会10场,向82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总额计人民币9924余万元,因倒会造成存款会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6余万元,郑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日,郑某某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5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在福安市城北富春商贸城6号楼301室,组织人民币5000元、10000元、30000元、100000元不等金额的非法民间标会,共计组织民间标会5场。至倒会时共向42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总额计人民币95230820.3元,因倒会造成存款会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76877元,被会员透标共计人民币9997557.7元。2011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安市阳头街道栖云东路163号d201室,再次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组织民间标会月会5场,向40余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总额计人民币401余万元。因倒会造成8名存款会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9216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