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屏南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凌明(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去年10月28日上午,屏南县某联建房房主雇佣凌明(化名),在该套房内拆墙并处理拆下的废砖,因凌明嫌上下楼层运送废砖不便,为图省事,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在该套房南侧阳台护栏与护栏外的落雨坡之间搭了一块木板,将拆下来的废砖倾倒在木板上,通过木板滑到楼下联建房楼梯入口旁土坡上。10月29日上午9时许,凌明在倾倒废砖时,废砖击中恰从土坡上路过的林源(化名)头部,林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10月29日下午,凌明主动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经调解,凌明及其雇主与林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雇主与凌明分别赔偿林源近亲属经济损失计35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