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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炮”藏家中也属犯罪 莆田城厢一六旬老汉被判刑

十几年前购买“鱼炮”准备炸鱼,后来没用上就存放家里,不想这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日前,城厢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肖某年已近六旬,所在村在溪边上。十几年前该村村民都靠打渔为生,都是用“鱼炮”炸鱼,然后把鱼打捞上来。十八年前,肖某向同村村民(已故)购买了6支总重1.345千克的乳黄色“鱼炮”炸药及2枚“鱼炮”雷管用于炸鱼。之后,肖某因外出打工没有打渔了,炸药及雷管一直存放在家中的电视柜内。

2014年4月11日,经人举报后,公安民警在肖某家中检查发现了炸药及雷管,并当场查扣。经鉴定,该6支“鱼炮”炸药属硝铵类炸药爆炸危险品,2枚“鱼炮”雷管属雷管爆炸危险品。2014年8月,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擅自将6支总重1.345千克的硝铵类爆炸物及2枚雷管存放在家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且具备缓刑监管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落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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