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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大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污染居民区从重处罚

晋江加大力度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污染居民区从重处罚

作为环境主管部门,晋江市环保局联合公检法,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据统计,去年以来(截至今年3月10日),晋江市公安局已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立案41起,晋江市人民法院已受理33起,判决25起36人。在已判决的污染环境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涉及电镀加工或皮革加工排放的废水重金属超标而导致的水污染。晋江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环保法已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破坏、污染环境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环保部门将严格执法,严惩违法排污行为。

居民区排污水 危害大量刑重

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黄某租赁晋江英林镇一处房子从事拉链金属表面处理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内排水沟连接一条白色pvc管道排至厂外的荒地。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施某箴租赁晋江龙湖镇一处房子,用于拉链酸洗加工,期间生产的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通过排水口排到厂房旁雨水沟,再排入晋江阳溪。

两起案件中,被告人黄某、施某箴所经营的工厂排放的污染废水,均在居民区附近,给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依据相关法律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施某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屡次污染环境 酌情从重处罚

2014年3月,被告人黄某标、卢某军二人租赁晋江英林镇一处厂房,雇用他人进行电泳加工生产,期间所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当年5月中旬,晋江市环保局查获上述违法加工点。当年5月底,黄、卢二人流窜至晋江龙湖镇龙玉村租赁厂房,继续无证经营电泳加工厂,污染当地环境,并于当年6月再次被环保部门查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标、卢某军在从事电泳加工生产时,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污染物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同时,两人在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实施同类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两万元。

提供场所设备 房东同样获刑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林某等明知电泳加工会污染环境,在无设置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仍将其位于晋江英林马山村一栋简易搭盖的厂房和里面的电泳设备出租给被告人黄某标、卢某军,用于电泳加工。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外,在今年1月23日判处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红将其位于安平开发区鑫辉模具厂的一间铁皮车间出租,并提供模具给左某舟进行电镀加工,这期间所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排至污水管网,对环境造成污染。王某红也因犯了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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