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 哪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需要拖移或扣留车辆时,市民难免为此类问题操心。今后,费用谁来付有了“指南手册”。 在省公安厅日前出台的《关于规范公安交通执法费用收取的指导意见》中,对公安交通执法中的“拖移车辆费用”“扣留、扣押车辆的保管费用”“检测、检验、鉴定费用”进行了规范。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我市将遵照执行《意见》规定。 四种情况拖移车辆 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 《意见》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履行公安交通管理职责的派出所,合称为“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 这些情形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发生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上述所称的拖移车辆费用是指执法机关将被扣留车辆从违法行为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所产生的费用。事故车辆的施救费、事故现场的清障费由当事人承担。 两种情形拖移车辆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或者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这些情形包括: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执法机关不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