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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带饮料被勒令寄存 影院禁止外带食品是霸王条款

说法

影院规定属“霸王条款”,但观众也要文明观影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徐林武律师认为,电影院不允许外带饮料食品,却不禁止观影人在观影时进食,而是直接在影院销售比市场价格偏高的食品饮料,意味着“影院允许带饮料食品,但需买自俺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此外,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曾表示,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适用《消法》的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电影院以电子屏幕的方式告知观众“谢绝外来食品”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店堂告示”,是“霸王条款”,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此外,如果影院商品高于市场价格,其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涉嫌违法。

“当然,这也存在影院、音乐会等公共场所的文明观影欣赏问题。”徐林武说,如果上述场所明文规定不准携带饮料食品入场,而且影院、音乐厅也不出售饮料食品,那么消费者作为合同一方就应遵守约定。在公共场所不吃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吃东西不发出声响,不影响他人,是从道德层次约束,不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

“电影院禁止观影者外带食品,与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一样,是‘霸王条款’。”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郭丰律师认为,消费者购买的是观影服务,电影院没有权利禁止消费者外带食品。即使电影院贴出这一规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6条的规定,该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但电影院有保障正常经营秩序不受干扰的权利,所以消费者不应该带入臭豆腐、榴莲等带有严重异味的食品,也不应有嗑瓜子等会产生较大噪音、影响其他观影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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