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案件最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5月22日将王某、黄某抓获归案。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先后使用暴力手段,分别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两被告人之间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意,被告人黄某、王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 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王某均是在厕所内听到敲门声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防止了犯罪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和求情,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评判,龙门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王某予以减轻量刑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