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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未宣判,说调解赔偿后再判,这是为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为了督促犯罪分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以充分保障被害人接受治疗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会可能会居中调解,让犯罪分子一次性支付一笔赔偿金给被害人,让他有钱安心治疗。同时,法院也会根据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酌情对犯罪分子从轻处罚。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考虑到很多被害人可能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从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如果能够让犯罪分子尽早给钱,那么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并且,为了防止被害人事后反悔,减轻犯罪分子的后顾之忧,法律规定一到双方达成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那么之后被害人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因为如果达成协议并实际给钱以后被害人还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势必会让犯罪分子有所顾忌,对调解也就不会很积极了。

《高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因此,在本案中法官等待调解成功后再酌情量刑,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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