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介绍一起我们当地发生的真实案件。 一对夫妻感情破裂,就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虽然他们协商一致房子归女方所有,但男方还没来得及搬出去,只能暂时和女方住在一起,当然他们是分房睡的。 当晚,男方借酒浇愁愁更愁,借着酒劲他越想越郁闷,就闯进女方房间求欢做爱。女方对他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就坚决予以拒绝。但男方已经在酒精之下失去理智,他强行和女方发生了最后一次性关系。 随后女方打电话报警说自己被强奸了,警方于是将男方依法刑事拘留。 男方清醒以后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懊悔不已,他向女方苦苦道歉祈求原谅。男方家属和女方家属也都一起劝告女方,毕竟一起生活了这么久,一日夫妻百日恩,就算离婚了也还有些情分,这次就算了吧。女方想着毕竟在一起生活了那么久,发生那种关系也不是一次两次了,就这么把他送进大牢自己也于心不忍,于是就听从了两方亲戚的劝告,决定不追究男方责任了。 但让大家始料未及的是,女方向警察表示自己不追究男方责任以后,警方依然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为刑事案件不仅关乎公民个人利益,更关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即使被害人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国家也不会放过他。因此,最终男方被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当然,我们国家是不承认婚内强奸的,如果男方在当天早上还未去办理离婚的时候把女方强奸了,那么他就不够成强奸罪。因为在我国,夫妻之间享有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享有向对方获取性的权利,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存在强奸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