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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生伙同他人绑架同学 受害人逃脱并报警

  大学生伙同他人绑架同学索财

  受害人逃脱并报警,他投案自首,获刑6年

  福州新闻网讯 只因缺钱花,在福州某高校就读的大学生江某竟然伙同他人,绑架同校同学蔡某,向其家属勒索赎金40万元。虽然他最终没有拿到赎金,人质也安然无恙,但他仍难逃刑责。日前,闽侯县法院以绑架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大学生伙同他人绑架同学

  2011年5月25日,在闽侯上街大学城某高校就读的大学生江某,在和龙岩老家的好朋友江某发打电话聊天时抱怨缺钱花,江某发就提议去绑架个人弄点钱花。

  同月27日,江某发从龙岩老家来到上街大学城,与江某会合,并叫来在深圳打工的江某民和马某伟(另案处理),共谋作案。

  同月29日,江某发、马某伟到厦门一带踩点,但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在此过程中,他们准备了4张外地电话卡、水果刀、安眠药、电线、透明胶等作案工具。

  6月2日晚,4人在上街碰头,再次商议绑架计划。江某称,听说同校的泉州籍同学蔡某家境很不错,可以绑架他,一定能捞到一大笔钱。他还策划次日以领快递包裹为借口,将蔡某骗出来实施绑架,向其家人勒索40万元。江某发补充说,得手后可以将蔡某关在江某发暂住的旅社内,并用安眠药加以控制。

  几经斟酌,他们决定按上述计划绑架蔡某,其中江某民和马某伟负责看押蔡某,江某发去向蔡某的家属索要赎金。江某与蔡某是同学,为避免被认出,江某不出面实施绑架。

  次日14时许,江某民、马某伟按计划将蔡某骗至事先确定的旅社房间内,随后用电线捆住其手脚,用胶带封住其口眼,从其身上搜走100多元现金及一部手机。

  索要赎金不成很快落网

  当天17时许,江某发到达泉州,并要求蔡某的父亲在泉州汽车总站附近交付40万元赎金。蔡家以临时凑不到40万元为由与其讨价还价。19时许,双方约定在泉州汽车总站附近交付8.5万元赎金。江某发事先潜伏在附近,发现蔡父迟迟不肯放下装赎金的袋子,担心附近有便衣警察,便离开现场逃往石狮。

  当天20时许,江某民、马某伟觉得赎金太少、风险太大,开始后悔了。他们让蔡某服食安眠药睡觉,随后逃往深圳。其间,江某民不断用蔡某的手机发恐吓短信给蔡父,逼他尽快交付赎金。

  当天21时许,被害人蔡某逃脱并报警。

  2011年6月4日,江某发在石狮落网,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6月8日,江某民也主动投案。

  法院认定他们构成绑架罪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发、江某、江某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蔡某,强迫蔡某家属交付赎金,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控制时间较短,没有勒索到财物,未发生严重后果,属情节较轻。江某、江某民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江某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江某发、江某、江某民有期徒刑7年、6年和6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公诉机关及各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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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详解何为“绑架情节较轻”

  据经办法官介绍,我国《刑法》原先对绑架罪的起刑点都定在10年以上,不能完全适应处理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因此进行了修改,在原法定刑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档,规定“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全国各地已相继出现了一批适用绑架罪“情节较轻”的案例。

  具体到案件审理,应根据绑架的暴力程度、受害人有无受到严重伤害、被告人有无拿到赎金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综合评判。如果存在绑架手段特别恶劣、暴力程度很高等情况,或者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或者勒索到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实施两次以上绑架等,一般不应认定为情节较轻。综合考虑这些要素,本案可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绑架罪,但情节较轻。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林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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