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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40家ktv又成被告 “小权利人”掀维权战

“小权利人”掀维权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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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中法/文 陆军航/图)“刚把版权费交给了音集协,转眼间‘小权利人’也来起诉要收版权费,这让ktv怎么经营啊 ”

  最近,卡拉ok版权费纷争再起,又有40多家ktv被告上法庭。其中,多家厦门的ktv经营者声称,他们遭遇“两头收费”,刚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收了一遍版权费,就又被“小权利人”告上法庭,索要卡拉ok版权费。

  近日,厦门中院针对此类纷争作出了终审判决,法官判决认为,已经交钱给音集协的ktv,就不用再赔钱给“小权利人”了。这一判决,将对全厦门的ktv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卡拉ok版权费再燃“战火”

  “原本以为已经向音集协交过钱了,再使用音像作品应该是高枕无忧了,没想到才过没多久,又一批人来要钱了。”一个厦门ktv经营者郁闷地表示,“说不定以后还会再有其他一批人跑来要版权费,这样下去,岂不是没完没了了。”

  据介绍,此前,音集协已经掀起过一场音乐维权战,起诉了38家ktv经营者,这些诉讼战的结果,最终以ktv经营者败诉或和解结案,许多ktv经营者与音集协签署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按每天每个包厢9.3元的指导价缴纳使用费。

  去年年初,首批30家厦门企业交费后,拿到了由音集协颁发的 “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单位”铜牌。然而,这些以为“从此获得了正版音像作品使用资格”的厦门卡拉ok企业,最近却一而再、再而三地站上了被告席。

  据了解,最近先后有40多家ktv企业被告上法庭。现在,起诉的原告方从音集协换成了“小权利人”。

  “小权利人”掀起维权战

  原来,音集协并没有获得全部音像作品的版权。ktv的消费者点的歌,总有一些作者没有授权给音集协。因此,有一部分著作权的代理机构发现了这一部分作品的 “获利空间”,他们先找到“小权利人”,获得授权后,再转而起诉ktv经营者。

  很多起诉ktv经营者的原告都并非著作权人本人,而是代理机构。这些代理机构也像音集协一样,代表部分著作权人群体。不过,音集协是经官方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且自称获得了超过10万首歌曲的授权,而相比之下,代理机构只取得了小部分音像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

  对于代理机构的索赔要求,刚被中国音集协收了一遍“版权费”的厦门卡拉ok企业都表示不理解,多家ktv予以抵制。

  厦门中院在受理这些ktv版权系列案件后,进行了认真审理,根据实际情况,将ktv版权之争分成了三种类型,并作出了三种不同的判决。

  类型1 已向音集协交费并主动删歌

  厦门潘多拉娱乐有限公司是海沧区的一家ktv,此前,该公司已经向音集协支付了音像作品使用费。“潘多拉”一直以为,交钱给音集协以后,就可以高枕无忧,让客户“想唱什么就唱什么”。但是,最近,该公司被福州时代华晟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来,“潘多拉”在营业场所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分开不一定分手》等64首音像作品,而这些作品,都是由时代华晟公司代理版权的音像作品。因此,时代华晟公司代表著作权人起诉要求,“潘多拉”应当赔偿因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3万元。

  面对起诉,潘多拉公司并不服气,他们答辩说,该公司已经向音集协支付过了音像作品使用费,曲库中90%的作品都是正版作品。

  对此,音集协也帮“潘多拉”作证,并向法官出具证明,表示潘多拉ktv在收到应诉材料后,立即在点唱系统中删除了涉案的作品。

  法官说法无需赔偿但要付3000元合理费用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潘多拉”支付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法官认为,由于音集协并没有统一的曲库和具体管理的曲目详单,经营者的曲库共有几万首音像作品,要在如此海量的作品中,对非会员作品和会员作品加以区别,是不太现实的。经营者在向音集协交纳使用费后,使用有合法来源的曲库,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算故意侵权,所以,像“潘多拉”这类的ktv经营者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潘多拉”公开放映个体权利人的作品,客观上损害了个体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停止侵害行为。另外,考虑到个体权利人为维权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所以,法院判令ktv经营者向个体权利人支付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

  类型2 未向音集协交费但主动删歌

  厦门歌橙娱乐有限公司是湖里区的一家ktv,最近,该ktv因在点唱系统中使用了《感动天感动地》等28首音像电视作品,也被福州时代华晟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接到诉讼状后,歌橙ktv就立即删除了曲库中的侵权歌曲。据了解,歌橙ktv公司并没有向音集协缴纳过使用音像作品的费用,没有取得这些作品的放映权,并且它的曲库中还有大量不是音集协管理的作品。

  法官说法侵权但不算恶意,每首赔300元

  厦门中院认为,像歌橙ktv这类经营者并未取得系统中曲库作品的放映权,对自己是否享有放映权疏于注意,因此负有过错。不过,经营者基于信赖曲库来源,又无力区分曲库中海量作品的权利主体,而且经营者收到应诉材料后立即删除了作品。

  因此,经营者对个体权利人作品不属故意侵权,更非恶意。对此类经营者,法院判令按每首侵权歌曲300元的标准,向个体权利人赔偿损失。

  类型3 既未向音集协交费又不删歌

  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是位于同安区的一家ktv,最近也被福州时代华晟版权代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哆咧咪ktv在点唱系统中收录了《太过爱你》等45首音像作品,这些作品在福建地区的放映权和使用权是由时代华晟公司代理的。

  时代华晟公司认为,哆咧咪作为ktv经营者,未经许可就在点唱机中放映其享有著作财产权的音像作品,并没有支付报酬,这种行为侵犯了作品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该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据法官说,哆咧咪ktv并没有向音集协缴纳过音像作品的使用费。被时代华晟公司告上法庭后,既没有为自己辩护,也不删歌,对案件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

  法官说法侵权且态度恶劣,每首赔1000元

  厦门中院认为,这类ktv既没有向音集协交费,被个体权利人起诉后,不仅不出庭应诉,连诉讼材料都不接收,也不删除侵权的歌曲,态度非常恶劣。这类经营者,按照每首侵权歌曲1000元的标准,向个体权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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