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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昨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首付比例降至20%

●不再留存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

●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查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产情况

●符合条件职工可提取公积金余额支付房租、物业费用或电梯增设费用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我市结合实际,从4月3日开始,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职工申请和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再留存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首次及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查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产情况;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95%,市财政应予支持。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如果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住房保障中心开具的租金缴纳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的房租。如果租住商品住房,需提供市区(包含城厢、荔城、涵江、秀屿)、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提取额度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倍和租房所在县(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莆市价〔2012〕163号文件)计算。

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申请时,需提交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市、县民政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保障性住房证明或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或物业服务费。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增设电梯的费用,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申请时,需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分户实际出资明细表、缴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取时限为缴款之日起一年之内,且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办理购房、偿还贷款提取或委托“年冲还贷”业务,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其实际出资金额。

此次政策调整中,还对缴存职工利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进行约束。如存在以上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相关法规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个人征信,对该职工3年内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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