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一部电影的分成模式,是只有投资人出品方才能按照比例分配的。比如,如果《流浪地球》票房真100亿了,那个出品方拿到手上的,应该是30多亿元人民币的样子。这30多亿,要按当时投资的份额(这个应该是商业秘密,按照当时的合同来办理)来分钱。当然,得到大头的是四个主出品方,也就是中影股份、北京文化、吴京的登峰国际以及导演郭帆的工作室,当然还有你在片头看到的大大小小的影视机构。 一般呢,一部小说的原著作者,只用把版权卖给影视拍摄方,拿一次钱就好,之后你电影赔了赚了和他没有一毛钱关系。但这次呢,大刘刘慈欣不仅卖出了改编版权,还是这部电影的监制,也就是说他还要拿监制那一坨的钱。 由于合同都是有商业保密条款的,所以我们并不知道刘慈欣把版权卖给中影的时候,是签的一次买断呢?还是不仅有版权费用,还要按票房分成?如果有分成,又要分多少?如果真的有这个分成协议,我想刘慈欣得到的也并不多,因为这毕竟是他第一部公映出来的片子,当时大家也没有想到这部电影非常卖座吧。但反过来再想,刘慈欣应该且必须是个亿万富翁作家,才是对的,这才是和他的地位身份相对应的身价啊! 当然,真心希望《流浪地球》能卖五十亿,能卖到100亿,这样以后可能刘慈欣的作品,都可以要求有票房分红条款才好。 最后估计一下吧,如果《流浪地球》能卖到100亿,我希望刘慈欣能拿到五亿,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