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郭某、范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6日,原告泰宁某贸易有限公司因生意需要向他人转账26000元,由于该公司职员对计算机操作不当,将该款误转至被告郭某邮政账户。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郭某、范某催讨,但被告郭某、范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原告向泰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尚欠其不当得利款26000元。 审理: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郭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26000元的不当利益,造成原告的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令被告郭某、范某返还原告人民币26000元。 评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由于原告公司职员的操作失误,错误地将转账资金打入被告郭某账户,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而被告郭某由此获得的26000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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