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丽虹)如今,为了攒人气,不少商家常会做团购活动促销,吸引消费者。然而有些消费者购买了团购券,使用时却遭遇商家擅自更改团购内容,引发纠纷。日前,市民陈女士团购了一份洗剪吹团购券,到店消费却被拒绝。记者了解到,陈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对此,泉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拨打12315投诉。 团购面包券 到店不能用 上个月底,晋江的陈女士在一家团购网站购买了一份0.99元的洗剪吹团购券,原价为28元。当她到理发店打算使用时,商家却拒绝提供服务。工商人员介入调解发现,该团购券4月1日才到期,商家理应提供服务。通过调解,最终店家同意陈女士使用该团购券。 石狮的蔡先生遭遇了类似的纠纷。今年3月初,他在网上团购了一张25元的面包代金券,原价为30元。当他到宝盖镇该面包店消费时,商家却表示无法使用,理由是该店属于加盟店,无法使用代金券。蔡先生查看了团购页面上的使用条款,上面写明该店可以使用。气愤之下他向工商部门投诉,经过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使用代金券。 抢购享免单 商家却反悔 今年1月30日,晋江的徐女士在网上看到某旗舰店开展聚划算团购促销活动,称开团商品成交前三名的顾客可享受免单优惠。她特地咨询卖家,对方回复称,排名顺序以成交记录为标准。活动开始后,徐女士兴冲冲地下手抢购,根据该店交易结果显示,她是第三个付款的人。她满心欢喜向卖家提出免单奖励时,却被告知要以拍下商品的时间计算,如此一来,她就无法享受到免单优惠。最后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卖家同意让她免单。 去年11月,中心市区南环路一家车行与某汽车网站联合开展团购活动,活动写明若对团购不满意可在72小时内要求退款。市民覃先生支付了3000元意向款,但与家人商量后决定放弃参与该活动。他提出退款,然而商家迟迟不肯退钱。最终,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将钱退还。 团购属要约合同 利益受损可维权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商家在团购网站上发布的团购信息包含了具体的价格、履约时间、履约地点等内容,属于要约合同,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下单后,合同即生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商家私自变更合约内容、增设使用门槛,就违反了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注意网页上有没有注明消费时间或其他限制条款,最好能将相关介绍页面、支付记录截屏作为消费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