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晚报讯 (记者叶舒雯 实习生肖晓玲 王曾豪)今年1月,我市出台《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提高资金筹集标准,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截至目前,政策执行取得良好效果,受助对象人次出现“井喷”,群众“看病难”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 据介绍,《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进入成熟阶段,各救助项目平稳开展,保障制度运转良好,工作重点将由建立健全制度向为城乡困难群众提高更高效、更优质服务转变。 相对于原暂行规定,新规定的变化主要有:新增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听力、言语、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三类重度残疾人,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简称为计生特殊家庭)等,其享受的救助标准将等同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同时,新规还调整了第一类救助对象范围,明确将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作为特困人员列入第一类对象,并增加孤儿为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同特困人员。此外,新规还增加了与其他医疗保障或救助政策的衔接,明确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大病保障等相衔接的病种,以及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其救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原则上按照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一季度,全市共救助城乡困难群众13723人次,同比增加6418人次,提高了近90%,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234.9万元。其中,住院救助3539人次,其他救助10184人次,分别增加了59%和30%。同时,一季度共资助(含部分资助)城乡困难群众112851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缴纳保费1112.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