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宁德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也可以办理产权证,但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日前,市政府出台《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规定。 地下空间建筑物可办理权属登记 今后,房屋登记机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建设单位(投资人)办理地下空间权属登记。 根据规定,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所有权的设立、变更、抵押、转让和消灭,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循地表建设工程权属设立、变更、抵押、转让和消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与地上建筑一并由建设单位(投资人)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其中,属于平战结合的,应同时注明其平时用途和“战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令使用”。 单独修建的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地下建(构)筑物”。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 地下空间可以建什么 宁德市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一层,在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的前提下,可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仓储、配电房等用途,其他层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的,应进行统一管理,集中经营,不得分割为小开间店面出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将根据所属地块相对应用途的地下空间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收取出让金,以及按宁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过,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以及配电房等配套用房的,可不收取出让金和配套费;国防、人防、防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可不收取出让金和配套费。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地下空间开发 据了解,此次规定适用于宁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地上建筑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规定中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宁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综合开发、依法管理,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兼顾防空防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各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记者 吴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