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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调整亲属间投靠落户政策 取消投资落户政策

(四)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母亲(家庭户中被投靠方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除外)落户,但不得从家庭户一方迁至集体户一方落户。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且其父母在我市五城区、县(市)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除外。

办理所需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结婚证;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父母均属单位集体户的,应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在我市五城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和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未满18周岁子女因父母离婚的,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除以上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父母离婚证;投靠抚养方落户的需提交确定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五)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其子女户籍均不在我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及其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父母在我市市区或本县(市)辖区范围内无子女户籍证明,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并出具证明。

办理所需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子女有随迁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子女关系证明。

其中,已离婚的子女,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不受“父母身边是否已有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落户的其他子女”的限制,可办理随父母落户,但需户主到场签字同意。确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六)儿媳或者女婿投靠公婆或岳父母: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儿媳或者女婿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公婆或者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儿媳或者女婿可以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办理所需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身份证;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户籍证明函》;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取消两类落户政策

取消在我市市区根据投资、纳税、年生产总值金额落户政策。投资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为亲友)和企业员工户口迁移,可依据我市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解决。

取消“凡迁入我市的未成年子女,必须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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