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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七位农民深山制毒触国法被判刑罚金

案情:曾某、吴某等7人系长汀县人,原本在家务农,每年收入微薄。2014年某日,曾某听朋友吴某文(另案处理)说有人想雇一批人到深山去制造毒品,工资非常高。曾某听后心为所动,后邀上吴某等其他6人,于2014年9月29日,在将乐县白莲镇小王村沙洲自然村一深山里,利用甲苯、盐酸等材料,生产麻黄素。同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到2332.5公斤的甲苯及1630.2公斤的盐酸等化学原料。经鉴定,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的化学合成物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曾某等6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吴某在永安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吴某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进行化学合成麻黄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本案中,7名被告人是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制造条件,其行为属犯罪预备;在共同犯罪中,7名被告人均受雇他人参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加工、提炼,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7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上对7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曾某、吴某等7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本案中曾某等人利用甲苯、盐酸等材料,准备生产麻黄素,是为制毒制造条件,属于本罪的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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