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赵某向法院提出了两项申请,要求对其生育能力进行鉴定及亲子鉴定。经委托鉴定,赵某目前没有生育能力,但是亲子鉴定,王某予以拒绝。 经过一系列的查实,法院认为,从赵某存在生育能力问题而致双方结婚五年未生育,并向有关部分申请领养小孩这一事实,再结合目前没有生育能力的情况来看,怀疑二女儿非其亲生女儿是有一定理由的,在赵某提出做亲子鉴定以确认其第二女儿是否其亲生后,王某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其应承担相应后果。 据此,法院推定第二女儿并非赵某与王某所生,相应的,对于第二个女儿的抚养义务赵某不应该承担。但是对于两人收养的大女儿,赵某还是有抚养义务的。最终法院判决赵某与王某离婚,养女随王某共同生活,赵某每月支付养女的抚养费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