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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1.5万元仍向医院讨病历败诉 法院:双方已签协议

别人上法庭,要么讨钱,要么争个是非曲直,阿地上法庭却不一样,他起诉医院讨要的是原始病历和x光片。

不过,法院判决阿地败诉,理由是阿地早先与医院签订了协议,约定不再为此事纠缠不清。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孙玫芳 谭海燕

原告

拿了1.5万元 仍上法庭讨要病历

阿地是在去年的时候,将洛江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起诉到洛江区法院的,他要求院方将原始病例材料及x光片交给他。

此时,距阿地就医已过去了3年。

2011年9月30日10时左右,阿地骑车不慎撞上公路花圃受伤,后到医院医治。他称,入院后,医师首先要求他拍片验伤,待x光片出来后,告知他需进行手术治疗,左脚在手术中共被植入3根螺纹钉和2根钢针。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他多次向医院索要相关病例材料及x光片,均遭到拒绝。于是他前往其他医院咨询,被告知先前的医院对他的治疗属于过度医疗。

阿地于是到相关部门投诉。经双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他和医院于2012年8月13日签订了一份《医疗争议协议书》,协议约定医院给予阿地经济补偿1.5万元,阿地承诺不再追究该事故和x光片。该《协议书》第二款约定,“阿地自愿同意放弃其他诉求(备注:经阿地本人同意以后不得到医院及卫生局投诉,包括再次索取x光片之事等)”。

去年,阿地反悔了。他认为,该协议书显失公平,且是他在缺乏充分认知的情况下签订的,他主观上并没有放弃要求医院交付x光片等病历材料,只是由于自身认知能力有限,对于调解协议书无法充分认知所做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为此,阿地请求判令双方协议书的第二款无效,并责令医院将原始病例材料及x光片交给他。

被告

双方已签协议 原始病历要保存30年

钱已付了,阿地还告到法院,医院认为,他实在无理。

医院称,双方已经在司法部门的调解下签订了《医疗争议协议书》,医院也给了阿地经济补偿,阿地亦承诺不再追究这起事故和x光片。阿地作为成年人,未受到胁迫,且是在司法部门的见证下签署该《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款内容是有效的。

根据病历管理规定,医院应当保管原始病历30年,医院不能将病历原件交付给他,但他如有需要可以到医院处复印病历。医院已经无法找到x光片,所以无法将x光片交付给阿地。由于事情过了比较长的时间,人员也变动了,有可能x光片保管不善或者已经交付给阿地了,现在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均已经变更了。

法院 协议合法有效 患者诉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在洛江区双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签订后,医院依约给了阿地1.5万元。阿地放弃索取x光片的行为属于他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此外,阿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签订该协议应承担该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且原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签订的情形,而该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因此,阿地主张该《协议书》第二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驳回阿地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提醒

患者领取资料应建立登记制度

患者到医院做检查,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消费者,其付出检查项目的对价,有权利得到x光片。现实中,患者照了x光,等x光片制作出来,就将自己的片子领走,但大部分医院忽视了这个领取手续。毕竟医院未有类似法院的送达回证。有纠纷了,是否将x光片交付给了患者,就会出现扯皮现象。

建议医院建立患者领取登记制度,在交付x光片等影像病历材料时,让患者签名登记,杜绝医疗纠纷后的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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