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22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现在个人之间可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了。 通知明确,个人与个人之间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提供房屋设定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申请时需要提供抵押登记申请表;经公证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经公证的债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抵押登记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对于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抵押登记的,必须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企业与企业之间为担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签订的经营性合同(商品赊销合同、购销合同等)履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房产设立抵押担保并申请抵押登记的,按此前规定办理,但不再收取债权人、债务人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凭证);经审计的债权人、债务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等材料。 个人与企业之间因产品赊销、购销合同提供房产设立抵押的,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同时,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抵押双方共同到场申请,抵押权人、抵押人对提供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