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蕉城区法院审结被告人刘某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5万余元一案。由于刘某珍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的判罚。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出赃款人民币679400元返还给被害人,退出会员会款人民币642544元,返还给各会员。 据了解,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间,刘某珍因经济拮据,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购买房产、投资生意等情况,向陈某燕、刘某华等5人借款共计8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共骗取钱款679400元。刘某珍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欠款、日常开销以及挥霍。2014年5月,刘某珍因无力承担欠款而潜逃,难寻踪迹。同年7月24日,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查明,其所有银行卡余额总计仅406.45元,且尚有银行贷款8万元未偿还。 随后,公安机关经办人员进一步了解到,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刘某珍先后参加陈某燕、林某莲、彭某欢等16人发起的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下标的民间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52144元,造成会员损失共计642544元。(记者 范陈春 通讯员 叶成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