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色朦胧,乡村公路边,一位老人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头部正在出血。有目击者称,老人是被摩托车给撞了。那么,事故是怎么发生的 谁是肇事者 又为何残忍地弃老人于不顾 仪表盘外壳成唯一线索 5月3日19时许,尤溪县汤川乡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转警称:在汤川乡往溪滨村龙池路段,有一位老人被车撞后躺在地上,头部严重出血。 几分钟后,汤川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立即拨打120,并开展事故现场初步勘查,维持现场交通秩序。考虑伤者出血严重,年事已高,民警当机立断将其就近送往卫生院救治。 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后,民警发现由于事故现场偏僻,且没有路灯,监控探头又离得较远,并不能从监控录像中获得有效信息。 那么,到底是谁撞的 怎么撞的 为何撞了人不及时抢救 一系列问题叩问着每个办案民警。 根据现场目击者的描述,肇事车辆为一辆两轮摩托车,但摩托车车牌和其他特征均没有记下,只知道肇事摩托车车主在撞人摔倒后,立即扶起摩托车沿着主路往汤川乡溪滨村方向逃逸了,而现场只遗留了几片疑似肇事车辆大灯碎片和仪表盘外壳。 民警对提取的碎片物进行认真处理、核对,初步判断肇事车辆是一辆老式飞鹰或建设牌摩托车。这成了民警掌握的唯一线索。 民警走村入户摸排 “被撞老人今年75岁了,是一位五保户,在医院没有人照顾,我们只能先安排民警去照顾。”主办民警肖光鹏万分焦急,为了早点破案,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启动交通肇事逃逸预案,成立专案组。 专案组民警连夜奋战,反复排查探头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事故现场散落的车辆碎片和对周边群众的走访,最终确定肇事摩托车为飞鹰牌摩托车。 5月4日,民警将所有有牌照的同类型摩托车进行汇总,确定了嫌疑人的活动范围。 5月5日清晨,在尤溪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蒋际武的带领下,专案组分成两个小组对溪滨村挨家挨户进行走访,但没有获得有效线索。 两个小组在溪滨村部碰头,经过商议,认为应该是肇事者将车辆藏匿了,于是决定以村支部的名义通知村里所有登记在册的摩托车到村部集合。 中午时分,所有登记的摩托车一辆辆准时出现了,唯独一辆车未到现场。当民警拨打该车主的手机时,却一直无人接听。 民警觉得蹊跷,于是,在村干部的帮助下,前往该摩托车车主的住处。 带血纸巾让真凶现形 车主姓陈,今年65岁,溪滨村人。来到车主家中,只有陈某的爱人一人在家。民警让其继续拨打陈某的手机,可陈某仍未接听。 民警肖光鹏走进车主家中,发现房间内确实无其他人,当其走到房间内的洗手间时,发现洗手间内的一角放着一个盆子,里面都是一团团红红的纸巾,经过肖光鹏仔细辨认后发现都是血。 此时,肖光鹏心中已有了些许肯定,可是还需要更有利的证据,就是肇事摩托车在哪里 随后肖光鹏又在陈某家中认真地查看,当走到陈某家中后门处时,发现门后停放着一辆摩托车,且车子前身、仪表盘有碰刮破损的痕迹。种种现象让民警认定陈某具有重大嫌疑。 随即,民警对陈某老婆耐心地讲解法律政策并进行思想教育,希望她能劝说陈某主动投案。 5月5日16时,陈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对肇事行为供认不讳。 原来,事发当日,陈某驾驶摩托车正要回家,由于路上没有路灯,自己又是老花眼,一不留神就撞到了人,摔倒后,他自己也受伤了,因为怕无法赔偿对方的损失,便一不做二不休,一踩油门,加速逃离现场回家了。 庆幸的是,被撞老人由于救治及时,并没有生命危险。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后思考:“侥幸心理是促成肇事司机逃逸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夜深人稀的时间和路段也助长了肇事司机逃逸的心理。”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肖光鹏介绍:“本来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办理,有些肇事司机只会受到较轻的处罚,甚至不用承担责任,而一旦肇事逃逸就要承担全责,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拘留十五日以下。以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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