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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3名高中生驾摩托追尾出事故

同学结伴上学,相互有个照应,在老师和家长心中都是一件让人放心的事,但此前,周宁县3名高中同学却在结伴途中,因无证驾驶,酿成一起交通事故,对于3名学生的“任性”驾驶行为,周宁法院判决3学生父母及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3年12月3日中午,高中生黄某、许某、徐某结伴上学,途中,由黄某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载着许某、徐某沿该县城桥南街、南街往县政府方向行驶。在途经南街工商银行门口路段时,3人与同向行驶的江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追尾,两车当场“人仰马翻”,4人皆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江某受伤较重,造成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损伤、左髂部皮肤擦挫伤。

后交警部门认定,高中生黄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江某驾驶的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其应付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周宁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了解到黄某当天驾驶的车辆其实是向同学肖某借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肖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3名高中同学均存在过错,且难区分责任大小,应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涉案的高中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共同赔偿。

但记者从办案许法官处了解到,在该案审理过程中,3名高中生的监护人均不到参加诉讼,对法院的送达也极为不配合,法官多次寻求同监护人联系未果。就此,办案许法官表示,涉案的高中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赔偿能力,但3人的法定监护人对事故不闻不问,以消极心态面对责任,给孩子传递的是一种负能量,对孩子今后的成长是不利的。同时,受害人江某的律师表示,在法院判决后,3名学生的监护人仍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因此下一步,江某将申请强制执行。(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吕增 许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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