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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需族们看过来!龙岩中心城市刚需购房再出新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支持居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促进龙岩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5月18日,在我省《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和我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再次出台《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自5月18日起施行,《实施意见》仅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施行期限暂定两年。

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契税“即征即奖”政策)。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首套房、首改房证明由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或其所属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出具。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加大公积金使用力度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3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

加强住房金融服务

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商行(农商所)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市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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