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有料

福鼎两商家因“最终解释权”吃罚单

对于消费者的质疑,部分商家却对“最终解释权”有自己的看法。“会员卡的背面一般都会有持卡说明,但毕竟卡的面积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商店会不定时地针对会员推出不同力度的活动,写上这一句也是为了避免产生一些纠纷。”蕉城南路一婴幼儿产品店的负责人如是说。

甚至于还有一些商家对“最终解释权”全无概念。市区一美容店店长说:“我们去广告公司做卡的时候,一般都有统一的格式,我们也没去在意。”

律师:“最终解释权”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商家各说各话,记者也就此咨询了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的黄宇健律师。他告诉记者,商家使用“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实际上违反了《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据介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商家通过广告、店堂告示、会员卡等形式,规定自身拥有最终解释权,这种约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违规行为。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这些内容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均属无效。

而对于商家认为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为了避免纠纷的做法,黄宇健认为,零售商做活动广告或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不应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若要避免纠纷,应该事先告知消费者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可举报

记者了解到,此次被福鼎工商局查处的两家微信公众平台分别属于福鼎市某品牌服装店及婴幼儿用品店。据工作人员介绍,今年5月底,福鼎市桐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巡查监管时,发现两家微信公众平台在发布的促销广告中,使用了“本微信平台拥有此次活动最终解释权”“本次所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违法了《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工商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六种“霸王条款”之一,经营者通过给自身确定“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从而在网络交易中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对涉事当事人处以相应警告或罚款。市民在消费过程中若遇到类似条款,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记者 夏岩缘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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