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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条例提交审议 农村建房要村里公示30天

 环岛路沿线临海一侧建筑物高度将严格控制。 常海军 摄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陈光豪 见习记者 主父真真)环岛路沿线临海一侧,主要将建设为公园绿地、沙滩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小型设施。就算要建建筑物,高度也应控制在7米以下。

  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厦门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草案第四章对“特色风貌保护”设置专章规范,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值得一提的是,“城乡规划条例”一旦审议通过,我市“城市规划条例”将结束历史使命。这两者显著区别,就是规划管理范围从“城市”调整为“城乡”,将城镇、乡村都纳入进来。此举,也是为了服务岛内外一体化和厦漳泉大都市区发展。

  [农村建房]要进行规划审查

  草案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市规划局局长赵燕菁介绍,目前我市个人建房管理模式不一,各区规划许可主体既有建设局也有镇政府。为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遏制村庄个人建房的无序状态。草案明确规定,由村庄所有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个人建房进行规划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部门统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提高农村规划建设水平,村(居)民在申请住宅建设时,不仅要在本村公示30天,还得向相关部门提交住宅设计图件。

  [临时建筑物]应自行及时拆除

  临时建设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或其他设施。如果没有严格的规定,临时建设很可能变成永久建设。

  草案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同时,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并设置明显标识。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无偿自行拆除。

  特色风貌这样保护

  ◎环岛路沿线临海一侧:总体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沙滩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小型设施,建筑高度应控制在7米以下;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也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

  ◎鼓浪屿:应降低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建筑总量、建筑体量、层数、绿地率必须大于50%。

  ◎万石山:保护好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严格控制各类建设行为,有计划地往外迁移景区内居民。

  ◎历史风貌古街: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历史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应保持原街景风貌。

  服务岛内外一体化

  早在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就颁布实施《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经批准,条例成为较大的市法规,并于2005年进行修改。

  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2008年实施,以及福建省相应实施办法于2011年颁布实施,从国家到省里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理念都有了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我市岛内外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制订《城乡规划条例》有其必要性。

  (陈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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