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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仍不悔改 入户盗窃23元又被判刑

福安新闻网消息(钟兰芳)今年5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到上白石镇柘坑村普山村王某家,从其房子的后院翻墙进入,盗走王某家人放在一楼卧室的现金人民币23元。事后,被告人李某逃窜至柘荣县楮坪乡彭家山村附近的山上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现金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多次被课以刑事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审理法官介绍,依据修改前的《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才定罪量刑,在福建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500元以上,而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类盗窃行为,不管涉案金额和次数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李某虽盗窃金额仅有23元人民币且事后被追回,但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审理法官分析,与醉驾入刑一样,新的盗窃认定标准实施后,将会对违法者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因为小额盗窃案告别了批评教育的时代,即使只入户盗窃一次,即使只盗得一元钱也涉嫌犯罪,从根源上遏制了犯罪。审理法官在此通过此案提醒那些喜欢不劳而获、顺手牵羊的人,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不然终会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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